在項目立項階段,業主可能會遇到一些土地審批政策方面的前置條件,以下環節需要關注了解:
踏勘論證報告
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規模較大(線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頃以上、塊狀工程70公頃以上或占用耕地達到用地總面積50%以上,不包括水庫)的項目,在辦理《規劃許可證》前須編制并審批踏勘論證報告,作為項目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的前置條件。
選址論證報告
建設項目用地不符合土地性質,需要變更土地規劃性質需要編制《選址論證報告》。例如,土地性質目前為“二類居住用地”,計劃修建工廠(工廠用地類型須為“工業用地”),就需要編寫《選址論證報告》,在辦理《規劃許可證》前編制并審批此報告,作為項目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的前置條件。
節地評價報告
在辦理《規劃許可證》前審批《節地評價報告》作為項目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的前置條件。這種情況一般是項目用地規?;蛘嫉夭环蠘藴驶蛘卟环瞎こ添椖拷ㄔO標準中有關用地指標的要求,或者是該類型項目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的項目。已進行節地評價的項目,報征前用地規模又超過原用地預審核定規模10%以上,需重新編制節地評價報告。
基本農田補劃方案
涉及占用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在辦理《規劃許可證》前審批《基本農田補劃方案》作為項目取得《建設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的前置條件
土地復墾方案
采礦類項目辦理《采礦許可證》前或臨時用地項目辦理用地手續之前需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另,下列因項目導致損毀的土地需要編制《土地復墾方案》:1、露天采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造成損毀的土地;2、地下采礦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3、堆放采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冶煉渣等固體廢棄物壓占的土地;4、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臨時占用所損毀的土地;5、法律規定的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損毀的土地。
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用地預審申請報告一般在辦理《規劃許可證》前審批《用地預審申請報告》,但在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不進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除此之外的建設項目均應編制《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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